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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日,武汉大学法学院詹尚刚教授题为《民事诉讼中的索赔、否认与抗辩》的讲座在我院1205室成功举办。
讲座由我院颜仁群教授主持。副院长宋晓出席并讲话。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教授担任主讲人。尽管学期已临近尾声,但大多数同学仍然踊跃参与。现场气氛热烈,座无虚席。
讲座一开始,詹教授提到“主张、否认、辩护”是民事诉讼中事实层面的问题。正确理解概念无疑非常重要,部门法应追求概念的准确性。詹教授通过法律法规和案例详细讨论了这三个术语的含义。
首先,詹教授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请求权”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陈述”的比较和阐述,明确了“请求权”概念的含义。他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主张”是证明的对象,或者说是证明的对象,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请求”是原告、被告根据诉讼主体身份提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替;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陈述”是一种证明手段,必须由当事人亲自陈述,不能由诉讼代理人作出。相反,因为证据调查必须贯彻直接性原则。他认为,基于趋利避害的心态,“党的言论”可能是最糟糕的证据。因此,“当事人陈述”是德国法律中的一种补充证据。
紧接着,詹教授通过案例生动地向同学们讲述了“否认”的含义,并认为“否认”的形式分为“简单否认”和“有理由的否认”。尽管被告在“合理否认”中提出了新的事实广州可靠私家调查公司,但该新事实与被告在辩护中提出的新事实不同。新事实相互排斥,不能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共存;而被告在答辩中提出的新事实证据调查概念,是被告在承认原告请求理由的基础上,提出的阻碍诉讼请求成立的事实。它们可以与原告请求理由的事实并存。但在当前实践中,由于未能正确定位被告提出的事实,“合理否认”与“辩护”常常被混淆证据调查概念,最终导致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詹教授进一步解释说,抗辩的形式包括排除抗辩权、排除抗辩权和拒绝抗辩权,而妨碍诉讼抗辩和证据抗辩是表面上的抗辩,但不是真正的抗辩。
讲座最后,詹教授进一步强调,事实层面的“否认、断言、辩护”三个概念虽然有联系,但差异更为重要。核心在于如何区分“合理否认”和“抗辩”,这直接关系到举证责任的分配。
詹教授讲座结束后,多位嘉宾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刘敏教授认为,詹教授关于“主张、否认与辩护”这一课题的研究值得学习。他提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必须具体,消极否认事实是否需要证据。刘教授认为,证据还是需要的,但证明标准已经降低了。同时提出了答辩后能否提出反诉的问题。
宋晓副院长提出了方法论问题,并就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是否可以简化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颜仁群教授认为,詹教授的讲座非常精彩,深入浅出,让我们领略了民事诉讼法的奥秘,受益匪浅。詹教授能够在德国和日本文献之间自由切换广州哪里有可靠的外遇调查公司,这在民事诉讼领域是罕见且罕见的。他还提醒在座同学,民事诉讼法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密切相关。虽然概念规律已经消失,但概念仍然很重要,我们应该努力准确地把握概念。
问答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詹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一一耐心解答,并给予鼓励。
《民事诉讼中的索赔、否认与辩护》讲座圆满结束。通过本次讲座,同学们对“主张、否认、辩护”三个概念的含义和区别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证据调查概念,收获颇丰,意义深远。我领略了珞珈山名士的风采和魅力,再次感谢詹尚刚教授和各位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