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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靠谱小三调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12-22 13:07:23 点击量: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一体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核发工作方案》的通知(穗规划字[2020]22号)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广州市“房地一体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及《发行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如遇问题广州调查,请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馈。 2020年5月14日广州专业婚外情调查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一体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化”广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以下简称“房屋权属”)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合一”确权登记发证任务2020年,为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1.目标任务:采用“统一登记”方式,重点对尚未确权并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发放房产证,确保2020年底前“房地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2.登记范围: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本市集体土地内永久性、结构完整的农村房屋,不包括简易房、大棚、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建筑。和结构。

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不办理确权登记。对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广州哪里有靠谱的外遇调查公司,按照“不变更、不变更”的原则,此前依法核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有效,不再重新办理。挂号的。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已组织完成不动产、土地一体化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调查的,可以换发不动产、土地一体化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果宅基地已经登记,但农房尚未登记,且公众愿意换领房产证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农房补充勘察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三、申请主体 (一)申请宅基地、地上建筑物权属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他们也可以是户主或家庭成员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登记发证: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因结婚、就业、避难等原因转移户口的;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原因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于按照政府统一规划、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已拥有宅基地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居民(含华侨)在农村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不得确权登记。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主体。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镇(街道)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街道)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已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建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单位;国家有关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四、确权登记原则 根据《自然资源产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19]6号),“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集体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源办函[2016]19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用地政策汇总及文件汇总的通知》(粤自然资源资办函[2019] 22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农村不动产登记核发“房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土地整合》(粤自然资源规字[2019]11号)等文件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向现实,服务人民、造福人民”人民”,就确权登记原则整理如下参考意见。各区应当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本区具体登记原则。 (一)现有住宅用地、房屋、土地权属登记确权原则。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至今未扩建、改建的农村住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批准(确认)业主将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四维范围及房屋竣工情况、年龄等)公示30日无异议,并出具证明。村(社区)报镇(街道)审核批准后,进行确权登记。 2、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 (一)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农村住宅,须经村(社区)批准(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所有人、房屋面积、范围、建造年份)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发给证明。村(社区)报镇(街道)确认符合房屋建筑面积标准后,按实测房屋面积确权登记。 (二)1999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建设的农户住房,须经村(社区)批准(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面积、范围、建设年份)房屋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发给证明。镇(街道)确认符合“一房一房”和建筑面积标准后,按实测房屋面积确认产权并登记。 3、宅基地使用权无来源资料,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查明该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分类确权登记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一)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划拨宅基地用于住房建设的,须经村(社区)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人确认书) 、面积、范围、住房)竣工年份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并出具证明,镇(街道)确认符合规定的“一户一房”及建筑面积标准,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变更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用地取得后,确权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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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划拨宅基地建房条件的,须经村(社区)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人确认书) 、面积、范围、住房)竣工年份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若该镇(街道)确认符合“一户一房”和建筑面积标准,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确实为1999年1月1日至12月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2009年12月31日,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三)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建成的农村住宅,未纳入城镇更新三年行动计划或年度计划,符合划拨宅基地用于住房建设条件的,村(社区)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维范围、房屋建造年份等),无异议的公示30日内,镇(街道)确认符合“一户一房”和建筑面积标准的,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经区规划和资源部门遵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确权登记。 4、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房屋,其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超过“一户一房”建筑标准的,按照标准规定的面积确权登记,超出部分记入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表。值得注意的是,它不会被登记为所有权区域。现有宅基地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历史执行政策确定。

2015年7月15日以后新建的农民住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政府统一规划、批准将宅基地用于扶贫、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用途的,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新的宅基地建造的房屋、占用的房屋应当依法注销登记。基地应当确认并登记。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农村合法取得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登记发证。 《房产证》备注栏应注明“权利人是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居民(含华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房屋,且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的,必须征得村(社区)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面积、范围、房屋建造年份等)并公示三十日后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并“权利人不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成员《房产证》备注栏中应注明“村组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后,其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六、农村规划未覆盖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权属,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历史执行政策办理登记。未纳入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组织及期限统一确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无需提供房屋符合规划、建设的相关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 1.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以依法确定使用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1986年12月31日前,使用集体土地建设村(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经镇审查后,可以依法确定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街道)它所在的地方。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集体用地今日仍使用的,经所在村(社区)同意,并报镇(街道)后审查时,依法确定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用途。正确的。 (二)1987年1月1日以后,村(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街道)企业用地和其他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用地,按照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确定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对于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清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类处理后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1999年1月1日以前,土地用途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确定合法使用的,经村(社区)同意后,经镇(街道)批准,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 )经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确权登记。 1999年1月1日后,土地使用状况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广州调查,并确权登记。

五、工作步骤“不动产土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以“总登记”的形式组织实施,进行确权登记、登记、发证工作,并统一进行结果采集。各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方法步骤、历史问题处理原则、时间安排、资金保障和工作要求,在辖区内印发“房地一体化”。区人民政府名义下的行政区域范围。 《不动产统一登记通知》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期限、条件等要求。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1月-2020年2月)。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确定调查小组,开展宣传培训。进行前期资料收集,确定勘察范围,编制技术设计文件、预号房屋、编制工作底图、准备工作单、勘察工具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3月—2020年10月) 。各区人民政府下发总登记通知,明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内容、时限和原则。按照技术指南的要求,开展全面的权利和登记调查。在农村地籍调查、房产登记数据等成果基础上,开展农村住房调查并补充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农村土地、房屋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信息,制定符合“房地一体化”确权要求的制度。登记和颁发证书所需的权利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初步形成后,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预审,并公告房地产权利人信息、权属调查结果、登记事项等。公告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最迟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包含在注册过程中)。限期内)。

如公示无异议,将根据调查结果制作输出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并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一起提交给权利人办理签名。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颁发房地产证书。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11月-2020年12月)。建立农村维权登记调查结果数据库,对维权登记调查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在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上,办理“不动产土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做好登记结果数据采集工作,建立结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结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注册和认证结果。用好和衔接现有历史调查和确权档案,建立“房地一体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档案管理制度。工作完成后,按照统一规范和要求对成果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整理、编目、归档。组织检查总结“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梳理此项工作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解决办法,形成工作总结。各区要在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成果数据汇总、质检和数据汇总工作,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和土地使用权确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房屋的认证结果。结果将于12月底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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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技术路线以满足“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基础,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数据成果,并符合国家相关调查规定和标准,通过房产和土地权属调查测量,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的房产权属调查资料和房产调查图,为权属确权、登记和核发提供依据农村宅基地证明、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切实可行的权利登记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可在同一区域内采用多种不同的调查方式,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调查全覆盖。采用简易法进行房屋测量的,应当在房产登记簿、权属证明的备注栏中注明“今后如有更高精度的测量结果,以高精度数据为准”。 ”。申请人要求高精度测量并自行提供高精度测量结果的,经审核同意后予以采用。七、预期成果 (一)论文成果材料。 1、技术方案(包括工作实施方案、技术设计文件等); 2、大比例尺测绘数据; 3、调查数据; 4、各级质量控制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技术总结、工作总结、验收报告等。 (2) 电子成绩数据。 1、农村不动产登记调查数据库; 2、电子文件数据(所有文件、资料的电子数据及电子版本)。八、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是农村“房地融合”权确权、登记、核发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地区。具体工作由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参与。

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业务指导、检查验收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的配置和使用。区财政局负责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可将不动产登记受理点延伸至镇(街道)、村(社区),集中受理登记申请。九、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区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区领导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各区主管部门,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督导协调,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联动,共同做好“房地一体化”确认、登记、发证工作。 (二)政策保障。各区人民政府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职责,强化责任,积极行动广州调查,因地制宜制定地方确权登记政策,印发实施细则,确定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具体内容,并明确了重新登记相关手续的具体流程。对行政区域内宅基地使用面积和地上建筑建筑面积实行标准限制,对规划未涵盖的村镇(村)的乡村和时间界限进行统一认定。

(三)资金保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本次“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工作的市级宣传培训以及市级质检和成果入库。各区确权、登记发证、宣传动员等具体工作经费列入各区财政预算安排。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确权登记系统,除证照制作费用和申请人自行高精度确权登记调查结果产生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调查、登记、登记费用。证书颁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高效使用确认、登记、认证资金,严格落实开展工作所需资金。 (四)宣传保障。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各区人民政府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调动镇(街道)、村(社区)的积极性。 )干部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